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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开展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2025-04-09 15:504750

  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部署开展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的推荐范围为省级绿色矿山中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满足《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表现较为突出的独立矿山企业。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本省省级绿色矿山名录总数一半的基础上,遴选推荐非油气类矿山数量不超过25个、油气类矿山数量不超过10个。

  据了解,自然资源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开展技术审查与论证,对各地推荐的矿山按一定比例开展实地核实,对论证存疑或建设条件不达标的矿山开展重点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论证通过后,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示推荐矿山名单,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告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相关部门需于10月20日前将遴选推荐名单报部,12月10日前形成2025年度国家级绿色矿山现场复核情况报告并报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推荐基本要求

  (一)推荐范围。省级绿色矿山中,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满足“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表现较为突出的独立矿山企业。

  (二)推荐数量。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本省省级绿色矿山名录总数一半的基础上,遴选推荐非油气类矿山数量不超过25个,油气类矿山数量不超过10个。

  二、遴选推荐工作程序

  (一)网上填报。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拟推荐的矿山企业,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上传自评估报告及影像资料,并填写相关信息。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不再重复安排第三方评估,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名录系统上传拟推荐矿山的原省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

  (二)核实确认。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所有拟推荐矿山开展实地核实(已按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规定的评价指标评估并入库的省级绿色矿山除外),填写拟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打分表(样式见自然资规〔2024〕1号文附件3),明确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矿山通过名录系统推荐至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开展技术审查与论证,对各地推荐矿山按一定比例开展实地核实,对论证存疑或建设条件不达标的矿山开展重点核实,核实情况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论证通过后,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示推荐矿山名单,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告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新旧衔接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实地核查等工作,同步部署对原有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现场复核,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前全面完成复核任务。

  (一)复核范围。自然资规〔2024〕1号文下发前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

  (二)复核比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复核,比例不低于30%,确保三年内全覆盖。

  (三)复核标准。对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规定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5项先决条件及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等6方面指标开展复核。特别要对其中的约束性指标、新增指标逐项核实。

  (四)工作流程。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形成工作组,按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所明确的职责内容,对照现行评价指标开展现场复核,填写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打分表(样式见自然资规〔2024〕1号文附件3)、国家级绿色矿山现场复核意见表(见附件)。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现场复核情况报告。

  (五)结果处理。对复核的每个矿山给出明确结论。总得分高于80分(含)的矿山继续保留在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原则上总得分低于80分的矿山应报部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总得分低于80分但承诺限期整改的矿山,要明确整改期限与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切实按期整改到位的矿山可保留在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属于自然资规〔2024〕1号文附件2《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中规定需要移出名录的14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报部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绿色矿山同步部署现场复核。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工作程序、统一评价指标,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部信息中心要做好名录系统的用户管理、使用培训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评估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要严禁其以任何形式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或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要逐步建立健全针对第三方评估的随机抽查、投诉处理、责任追究及黑名单制度,严把绿色矿山评估遴选关。

  (三)加强跟踪指导,减轻企业负担。在部署必要的现场复核工作时,要加强统筹协调,与其他确需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统一部署、统一组织、集中开展,尽量减少对矿山企业的扰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均在名录系统填报,无需报送纸质版。

  (四)严格名录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各地要切实做好日常跟踪和动态监管,加强新评价指标宣传解读,推动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持续提升建设水平。复核工作结束后,督促存在问题的矿山加强整改,对未能按期整改到位或发现存在其他应移出名录情形的矿山,要及时按规定从相应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

  (五)加力推进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激励约束政策,倒排时间,确保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部将适时通报全国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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