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财政部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宣布,将继续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旨在进一步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据两部委发布的公告,2025年将围绕“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相对集中连片、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需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并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择优遴选项目进行申报。每个省份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的总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实施期限为3年,即从2025年6月至2028年6月。申报的项目区域需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且治理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
工程治理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环境安全隐患消除、地形重塑、植被恢复、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等。特别说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广场、雕塑、“堆大户”、“造盆景”、政绩工程等建设;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不得包括在内。
申报文件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各省要在申报文件中提供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总体情况、《“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销号情况、下一步治理计划及措施,已治理未销号的应在3月30日前完成销号。
“十四五”行动计划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任务销号情况将作为项目选拔的重要参考因素,优先支持工作成效较好地区的项目。
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要高度重视,压实项目主体责任,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4〕139号)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回避制度,不得委托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明确工程绩效目标,合理测算项目经费;整合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
(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质量。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不包含负面清单内容,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涉及有国家管控要求的事项,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函等证明材料。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夯实基础,提高项目成熟度。
各省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实地踏勘、图斑调绘、经费预算审核、招投标等工作,涉及权属和利用调整的需要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用地(林、草)以及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按规定完成有关手续,确保2025年9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成熟度将作为项目选拔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注重实效,全面推进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确保绩效目标编报质量。各省要切实加强项目执行,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