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水泥玻璃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实施差异化政策,优化产业布局,提升绿色低碳水平。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加严水泥置换要求,明确水泥熟料低效运行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等。
二是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日熔化量为依据核定产能的规定,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统一。
三是实施地区差异管理,明确对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等。
四是简化跨地区产能转出程序,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跨省转出,可不报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
五是加强与能效环保政策协同,明确能效达不到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等。《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的通知
工信部原〔202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