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意见》政策解读

   2024-11-11 1220
核心提示:  一、背景依据  按照省政府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

  一、背景依据

  按照省政府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有关要求,在咨询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基础上,充分借鉴福建、江西等省份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我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意见》(以下简称《处置意见》)。

  二、目标任务

  《处置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切实维护国有资源出让收益,有效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三、主要内容

  《处置意见》从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处置范围。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57号文明确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本意见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进行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因工程施工行为而产生的,有利用价值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简单加工后用于本项目县域内主体工程、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砌筑工程、排水防护附属工程等所需的砂石料)以外的剩余砂石料。

  (二)处置主体。明确市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成立的专门处置机构具体承办。

  (三)处置程序。共分5个环节。一是确定剩余砂石料量。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设计应明确该工程建设动用砂石料的总量、自用量和剩余量,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施工前科学合理确定剩余砂石料量,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承办单位。对县级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料的,要求报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对确需调整砂石料量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按程序重新确认并函告承办单位。二是制定处置方案。明确由承办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剩余砂石料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要求将批准后的处置方案抄送相关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从8个方面明确了处置方案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是确定出让底价。提出公开交易前,由承办单位通过公开方式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剩余砂石料出让价格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出让底价。四是组织实施交易。明确承办单位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将剩余砂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以公开拍卖方式交易。五是签订处置合同。要求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与买受人签订剩余砂石料买卖合同,明确相关要求。

  (四)处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砂石料交接、违法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衔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工程中涉及剩余砂石料处置的,相关部门要指导市县严格编制论证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科学合理确定动用砂石料的总量、自用量和剩余量。二是规范交易管理。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价格评估活动,不得未开工先行交易剩余砂石料,不得合并交易等要求。同时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需跨县域调拨、调剂仍用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剩余砂石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行处置。提出砂石料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国库。三是明确违法违规情形。主要是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明确了6类违法采矿行为认定情形和4类违规处置砂石料行为认定情形。四是强化执法监督。主要明确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的巡查监管,对违法采矿问题严肃查处,对违规处置砂石料问题及时纠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处置意见》最后提出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雄安新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四、适用范围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属于严格控制性质的文件,文件中明确的“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经咨询自然资源部,仅限于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处置剩余砂石料。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涉及砂石料销售的,一律认定为违法采矿情形。

  五、违法违规情形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分别明确了6类违法采矿和4类违规处置砂石料具体情形。6类违法采矿情形分别为:①除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施工采挖新产生的砂石料及原地遗留砂石料,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或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情形,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②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③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砂石料以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方式擅自处置;④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砂石或其他矿产资源;⑤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4类违规处置砂石料情形为:①剩余砂石料销售数量明显超出处置方案明确数量;②剩余砂石料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③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财政国库;④工程建设项目未动工先行交易、违规合并交易剩余砂石料以及违规插手和干预价格评估等其他违规处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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